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存在显著区别。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法定程序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果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两者区别还体现在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和方式上。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即时性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此外,两者在诉讼时效等方面也可能因这种区别而有所不同,这些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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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 保证方式不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先诉抗辩权有无: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承担责任顺序:
一般保证下,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轮到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4. 保证责任的强度:
一般保证对保证人相对有利,其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大,对债权人更有利,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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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方式不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先由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找债务人。
2.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承担责任顺序:
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之后。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才会轮到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向两者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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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存在明显区别。
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会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比如起诉、强制执行等,用尽办法仍无法实现债权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那么乙要先找甲要钱,只有甲确实还不上了,才能找丙。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同样是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到了还款时间甲没还钱,乙既可以继续催甲还钱,也可以马上要求丙还钱,丙不能拒绝。
从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和债权人的选择权来看,一般保证给予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则赋予债权人更直接、便捷的权利,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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